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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2618号田宇、罗国庆与罗栋晖生命权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庆,罗栋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618号原告罗国庆,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安定,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兼原告田宇,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被告罗栋晖,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罗国庆与被告罗栋晖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栋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宇、罗国庆撤回对罗栋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田宇、罗国庆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周 洲人民陪审员  高承岳人民陪审员  苏光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