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