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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一峰等与陈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一峰,陈明菊,陈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86-9号申请执行人周一峰。申请执行人陈明菊。被执行人陈明荣。本院在执行周一峰、陈明菊与陈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荣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明荣的农村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