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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5683363-5。负责人:程巍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项兴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以申请人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扬子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