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高明与韩旭、王车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高明,韩旭,王车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沈高明。被执行人韩旭。被执行人王车旭。申请执行人沈高明与被执行人韩旭、王车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7754.1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韩旭已履行完毕(32000元),王车旭履行9885.09元,余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49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