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李安兵、张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李安兵,张仕燕,李安胜,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73号。被执行人李安兵,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张仕燕,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安胜,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安兵、张仕燕、李安胜、王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0490.01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海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