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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金波与朱巍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明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