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倩申请执行梁伟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倩,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蒋倩被执行人梁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68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梁伟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918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