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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解除查封图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被执行人图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7月24日阿拉善左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左证执字第25号公证债权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图雅在中国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图雅已全部履行完毕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图雅在中国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图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