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辉与被告王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高明辉,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号家属院田丰园。被告王忠宁,男,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住址及基本信息不祥。原告高明辉与被告王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情况,经多方寻找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情况,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经本院要求原告进行补正后仍然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信息情况,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曲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