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袁惠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57���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惠明。袁惠明因诉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苏中行诉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13日,袁惠明以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95年4月被苏州乐园管理处录取为工作人员。苏州乐园管理处为事业单位,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是其上级机关。1995年8月后,苏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乐园管理处采用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运行模式。袁惠明于2012年10月听说苏州乐园管理处不存在了,导致其事业编制也不存在了,其因而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出示文件和相关依据,都未有结果。2013年9月19日,苏州市高新区人事局向袁惠明快递一份《关于要求补证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要求5个工作日内提供目前为苏州乐园管理处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作撤回申请。其当时补交了招聘简章、录取通知书、事业单位缴费记录等足以证明身份的材料,但苏州市高新区人事局工作人员以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现在还是苏州乐园管理处员工为由拒收。袁惠明认为高新区人事局故意刁难,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于2013年10月1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予受理。袁惠明认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苏州乐园管理处的上级机关应当对其受到的不公正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下属单位缺乏管理以及对其申诉未认真对待,应该被认定“不作为”,故请求:1、判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不作为;2、判令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恢复袁惠明的事业编制待遇及补交社保和补发工资。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袁惠明的诉讼请求,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名额及内部人事管理事项,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该院释明,袁惠明仍坚持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袁惠明的起诉不予立案。袁惠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系袁惠明对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未对其申诉予以答复处理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并非处理相关社保、工资待遇的职能部门,故袁惠明要求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处理其申诉的行为应当视为信访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袁惠明的起诉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袁惠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