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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文明、彭帆、汪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明,彭帆,汪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9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明,男,汉族。被告:彭帆,女,汉族。被告:汪志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明、彭帆、汪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94元(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