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慧霞诉被告庞成瑞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霞,庞成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慧霞,女,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雁青,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成瑞,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霞诉被告庞成瑞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慧霞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慧霞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人民陪审员 吴 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