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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慧霞诉被告庞成瑞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霞,庞成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慧霞,女,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雁青,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成瑞,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霞诉被告庞成瑞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慧霞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慧霞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人民陪审员  吴 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祥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