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钢峰、俞小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钢峰,俞小君,朱黎婵,贾权威,朱于波,方骞,朱于辉,朱明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17号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龙。委托代理人: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钢峰。被告:俞小君。被告:朱黎婵。被告:贾权威。被告:朱于波。被告:方骞。被告:朱于辉。被告:朱明贤。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钢峰、俞小君、朱黎婵、贾权威、朱于波、方骞、朱于辉、朱明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钢峰、俞小君、朱黎婵、贾权威、朱于波、方骞、朱于辉、朱明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