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某某厂、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某某厂,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勇,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某厂。被告罗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某某厂、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厂、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厂、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