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会,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会,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642932-0。法定代表人周玉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泽会与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泽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王泽会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余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