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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玉贵与黑龙江七台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XX年出生,现住XXXX。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XX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21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06153.39元。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21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