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赖志勇与曾庆文、宇轩建业集团公司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勇,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曾庆文,罗章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赖志勇,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卢金山、张帆,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毛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庆文,男,汉族,1969年生。被告罗章权,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志勇诉被告宇轩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曾庆文、罗章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先做伤残鉴定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志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赖志勇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