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伍先斌与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斌,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伍先斌,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338。被告: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住所地中山市。经营者:游春华。被告:游春华,男,住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先斌诉被告中山市汇华购物中心、游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先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伍先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