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洪梅与张卫国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张卫国,刘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卫国。被执行人刘洪梅。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刘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