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鹏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高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高鹏,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高峰,女,汉族,个体,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诉被告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高鹏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