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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志兵申请执行米易县顺达运业有限公司、阙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朱和彬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兵,米易县顺达运业有限公司,阙发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朱和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兵,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米易县顺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育才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曾光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阙发勇,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顺达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和彬,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2号工行大厦2楼11号。负责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王志兵赔偿款共计3273.7元。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3273.7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王志兵赔偿款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