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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曹芝安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芝安,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上诉人曹芝安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2015)古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古县南垣乡政府因计划生育扣发其工资,不给行政处罚决定书,造成不能行政复议,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调查一拖再拖。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请求给予立案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古县南垣乡政府(原茶坊乡政府)于1990年12月对上诉人曹芝安因无证生育二胎给予行政处罚,上诉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二审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淑敏代理审判员  申 龙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