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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张威与武汉富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武汉富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张威,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个体户,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富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和平汽车园特5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瑶杰,男,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与被告武汉富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