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朱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33。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治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在德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更是日益淡薄,且被告长期没有工作,无所事事,嗜好赌博,在外欠下许多赌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根本不可能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忘,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去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近半年来同被告进行多方面沟通,无奈双方在性格上差异巨大,沟通无果而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陈某既没有提出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相识谈婚,2012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亦没有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4月开始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9月,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缺席作出(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原告遂于2015年7月31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从而导致夫妻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十日书记员 陈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