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宝芝与史立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芝,史立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178号原告刘宝芝,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史立荣,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刘宝芝与被告史立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现刘宝芝诉请判令史立荣不得阻拦其在涉诉土地建房。该纠纷的实质系刘宝芝、史立荣就涉诉土地存在使用权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