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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跃军与陈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军,陈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892号原告:徐跃军。委托代理人:王晓琴、吴彩虹。被告:陈福龙(曾用名:陈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军诉被告陈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跃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徐跃军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一五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