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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某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大城县大广安镇王屯村,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诉求与上诉人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李某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大城县。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张某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于法无据。综上,上诉人张某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