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曾繁荣与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荣,蒋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曾繁荣,男,1944年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蒋大荣,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荣与被告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繁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蒋大荣的银行存款3万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大荣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世群审 判 员 杨绪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