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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曾繁荣与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荣,蒋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曾繁荣,男,1944年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蒋大荣,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荣与被告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繁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蒋大荣的银行存款3万元,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大荣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世群审 判 员  杨绪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