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49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萍,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原、被告自1999年起共同生活,2002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双方于2005年3月19日登记离婚,并协议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时间未作约定。后被告拒绝原告探望女儿,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周六或周日探望女儿李某乙一次。李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赵某提交的协议书和离婚证记载其与李某甲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儿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教育,赵某享有探视权,双方于2005年3月19日离婚。现赵某来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李某乙。上述事实有赵某的当庭陈述,赵某提交的协议书、离婚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赵某提交的离婚证,经本院向沈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查,该份离婚证系虚假证件,鉴于赵某提交的离婚证系虚假证据,本院对赵某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证据证明赵某和李某甲曾生育一女,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赵某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人民陪审员 汪秀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