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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贠玉皎,女,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胡泊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超,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47673元,退回原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秉德代理审判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刘桂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