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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凤刚与王怀信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刚,王怀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刚,男,汉族,1934年10月26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现住农三师后院*号楼出租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信,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无业,现住喀什市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王凤刚与被上诉人王怀信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庭审前,上诉人王凤刚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凤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已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武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