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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09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住无为县。被告:张某甲,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百所,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随后原、被告便生活在一起。2008年生育一子张某乙。双方于2012年11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又因性格不合已分居达二年以上,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自由,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张某甲在庭审中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双方当时没有感情就不可能补领了结婚证;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在出生到停止母乳后就和爷爷、奶奶生活,目前孩子在“无为县泉塘镇金牌小学”就读,婚生子与爷爷、奶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因此婚生子判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被答辩人杨某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张某乙18周岁止;婚后双方未添置任何财产,原告处有共同存款十二万元。总之,原、被告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故张某甲不同意离婚。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系本案适格主体。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张某甲对杨某某所列举的证据无异议。张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2、“无为县临河行政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无为县泉塘镇金牌小学”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子张某乙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并就读于金牌小学的事实。杨某某对张某甲所列举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村委会的“证明”与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没有冲突,爷爷、奶奶现在年龄大了,照顾孩子也力不从心,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也是母亲的天性,孩子如果不在父亲身边抚养那应该就在原告身边抚养,原告准备把孩子带到学习条件更优越的学校学习,所以并无不当之处;对金牌小学的“证明”无异议。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1、原、被告于2008年生育一子张某乙。2、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3、婚生子张某乙已上小学读书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愿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张某乙已上小学读书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共同生活,双方自愿于2012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破裂充分举证,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季伟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