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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有朋与被上诉人王建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朋,王建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朋,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伦,男,192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仓,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明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有朋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有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清勤,被上诉人王建伦的委托代理人王永仓、杨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