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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廖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5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2月1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张某及其辩护人冯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与李某经电话联系约定购买2包毒品后,驾驶借来的牌号浙C×××××的轿车至约定交易的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金光工业区前小路上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4包、从其驾驶的轿车方向盘下储物格内查获毒品2包,及手机1部。经鉴定,从被告人廖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1.60克,从其车内查获的毒品重0.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塘头村第二座桥西侧的X楼出租房内容留戴某、陈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述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林某、许某、孔某、冉某、赵某、吴某、戴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廖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冯金伟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廖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塑料薄膜等,涉案毒品2.41克,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1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陈兰妹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