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居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居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林本兰,总经理。被告杨居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居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少军审 判 员 曾 安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慈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