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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234号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包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陈秀英,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包桂花,女,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