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与柏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柏芳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街道振兴中路17号。负责人:袁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芳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诉被告柏芳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柏芳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要求撤回对被告柏芳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撤回对被告柏芳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