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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启军与杨庆元、刘印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军,杨庆元,刘印平,杨宪玲,张桂书,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71-1号原告徐启军,市民。被告杨庆元。被告刘印平。被告杨宪玲。被告张桂书。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花都商埠4号。法定代表人刘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军与被告杨庆元、刘印平、杨宪玲、张桂书、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庆元、刘印平、杨宪玲、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查封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库存的服装一宗,并已提供担保(徐启军、杨爱玲以其名下房产1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庆元、杨宪玲名下存款20万元;二、查封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一宗,由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允许被告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出售,出售价款交本院提存。三、查封徐启军、杨爱玲以其名下房产1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