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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国立与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立,曹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赵国立。被告曹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立与被告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长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赵国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池艳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