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国立与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立,曹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赵国立。被告曹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立与被告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长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赵国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池艳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