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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纯艳与赵青、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纯艳,赵青,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宋纯艳,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青,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志,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纯艳与被告赵青、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纯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纯艳撤回对被告赵青、刘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宋纯艳承担。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