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纯艳与赵青、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纯艳,赵青,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宋纯艳,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青,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志,男,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纯艳与被告赵青、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纯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纯艳撤回对被告赵青、刘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宋纯艳承担。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