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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松伟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伟,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张松伟。委托代理人缪玉明,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原告张松伟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松伟的委托代理人缪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松伟诉称,2011年10月,陈伟因缺少资金做生意向他借款100万元,商定借期为1年,借款到期后,陈伟未能归还借款,双方经协商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并约定于2013年12月24日归还,同时口头约定年利息为15万元,但陈伟并没有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具状诉至法院要求陈伟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偿付利息14.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费用。被告陈伟未答辩,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陈伟向张松伟借款100万元,张松伟通过其妻子陆晓燕由中国建设银行向陈伟汇此借款款100万元。2012年10月24日,陈伟向张松伟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松伟人民币壹百万元.(¥1000000元)于二〇一三十二十四号归回以此为据.借款人:陈伟2012.10.24号”。借期届满后,陈伟并未能归还借款本金。2014年10月27日,张松伟具状诉至法院,形成此讼。审理中,张松伟将主张的14.4万元的利息请求降至为借款100万元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共计11.25万元。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被告陈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陈伟自行负担。本院按原告张松伟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陈伟向张松伟借款100万元,有借条、汇款凭证及张松伟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二、陈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陈伟向张松伟借款时约定在2013年10月24日前归还,但陈伟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其应当承担归还之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陈伟向张松伟出具的借条中均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因此本案所涉的借款为无息借贷,但陈伟应承担借款期届满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故本院对张松伟要求陈伟偿付借款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7日的利息11.2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张松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偿付相应利息11.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0元(张松伟已预交),由张松伟负担415元,由陈伟负担14685元,陈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60元(张松伟已预交),由陈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松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