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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许丽与沈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沈志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许丽。被告:沈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与被告沈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7元,依法减半收取8578.50元,由原告许丽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