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冯果文、周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冯果文,周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许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史运高,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黄静,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冯果文,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人,系周健之夫。被告周健,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人,系冯果文之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冯果文、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建华和人民陪审员刘云秀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未找到持卡人,正在进行调查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