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冯果文、周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冯果文,周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许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史运高,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黄静,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冯果文,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人,系周健之夫。被告周健,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人,系冯果文之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冯果文、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建华和人民陪审员刘云秀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未找到持卡人,正在进行调查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