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邹书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707号罪犯邹书江,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书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书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邹书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共同退赔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书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书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邹书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书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共同退赔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