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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与广西农垦国有东风农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广西农垦国有东风农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14号原告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荣,组长。被告广西农垦国有东风农场,住所地:武鸣县府城镇。法定代表人何江伦,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富,该农场土地管理部保卫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诉被告广西农垦国有东风农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以争议土地需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第11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王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