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覃世辉与黄玫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世辉,黄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覃世辉,证件号码452729198311170019。被执行人黄玫,巴马县党校干部。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覃世辉申请黄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玫应支付申请人覃世辉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玫已于2015年9月1日自动履行了7000元的赔偿义务,并承担了50元的执行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党执行员 :李正南执行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覃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