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