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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洪雪卫与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洪雪卫。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雁。申请执行人洪雪卫与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洪雪卫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845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30.5元、执行费182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秀峰路288号的房地产及其内部机器设备经本院三次司法拍卖及二次变卖后均流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且其名下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及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洪雪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雪卫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