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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蓓蕾,龚俊,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秦孝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行)初字第16号原告龚蓓蕾,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龚俊,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延年,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傅平。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奚洁。被告秦孝芳,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蓓蕾、龚俊与被告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秦孝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蓓蕾、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龚蓓蕾、龚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